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
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1.总则
1.1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以下简称报检员)注册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第33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报检员的注册管理工作;各直属局负责所辖地区报检员注册管理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报检员注册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注册
2.1申请
2.1.1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2.1.2《报检员注册申请书》(见附件1)采用统一格式,由检验检疫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或由申请人在相关网站下载。
2.2受理
2.2.1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以下材料进行审查:
2.2.1.1《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2.2.1.2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2.2.1.3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2.2.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文字上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2.2.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检验检疫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2.4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视情况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3审查与注册
2.3.1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场或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审查并做出注册与否的决定。
2.3.2对准予注册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检员证》。
2.3.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3.3.1《报检员资格证》失效的;
2.3.3.2已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2.3.3.3被吊销《报检员证》未满3年的;
2.3.4准予或不准予注册决定的送达和《报检员证》的颁发,应当要求申请人或其指定代理人进行签收。
2.3.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检验检疫机构撤销注册应向申请人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对已发证的,收缴其《报检员证》,无法收缴的,应予以公告。
2.4注册信息变更
2.4.1报检员申请变更个人注册信息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审核《报检员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变更。
2.4.2对变更后造成《报检员证》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换发《报检员证》,《报检员证》编号和初次发证日期不变。
2.5注销和重新注册
2.5.1注销
2.5.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提交《报检员证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和《报检员证》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并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见附件4)。
2.5.1.1.1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2.5.1.1.2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2.5.1.1.3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2.5.1.1.4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的;
2.5.1.2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原所属企业未能提出注销申请的,可由报检员直接提交《报检员证注销申请表》和与原所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如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或调入企业声明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文件等办理注销手续。
2.5.2重新注册
2.5.2.1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申请重新注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审核2.2.1所列申请材料和《报检员证注销证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重新注册,换发《报检员证》。
2.5.2.2报检员调往本地企业的,《报检员证》编号和初次发证日期不变。
2.5.2.3报检员调往异地企业的,《报检员证》重新编号,初次发证日期不变。
3.记分
3.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或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3.2记分方法
3.2.1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差错或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4分、2分和1分四种(“记分事项与分值”见附件5)。
3.2.2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满分12分,从《报检员证》初次发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3.2.3报检员在同一批次报检业务中出现两处或以上记分事项的,应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3.2.4报检员经注销后重新注册或变更个人注册信息换发《报检员证》的,原记分分值继续有效。
3.2.5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差错或违规行为进行记分时,应填制《报检员差错/违规行为记录单》(见附件6)并要求报检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3.2.6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允许报检员当场或在3日内提出申诉,检验检疫机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并进行复核:
3.2.6.1报检员差错或违规行为属实,证据确凿,适用规定正确的,保留原差错登记记录;
3.2.6.2报检员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或变更原记分。
3.2.7报检员拒绝在《报检员差错/违规行为记录单》上签名确认的,经办人员应注明情况,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进行记分。
3.3检验检疫机构在对报检员记分的同时,应对其差错或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3.4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记分周期、记分事项与分值以及处理规定等内容予以公示。
3.5检验检疫机构应提供条件供报检员查询其个人记分情况。
4.监督管理
4.1暂停报检资格
4.1.1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2分的报检员,检验检疫机构应暂停其3个月报检资格。
4.1.2在同一记分周期内,被检验检疫机构暂停报检资格期间或期限届满后,被再次记满12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暂停其6个月报检资格。
4.1.3报检员被暂停报检资格期限届满后,原记分分值予以清除,重新记分至该记分周期终止。
4.1.4报检员在被暂停报检资格期间,不得办理报检业务。检验检疫机构应暂时收回有关《报检员证》,无法收回的应予以公告。
对暂停期限未满、调往当地或异地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4.2取消报检资格
4.2.1报检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取消其报检资格, 吊销《报检员证》:
4.2.1.1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4.2.1.2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4.2.1.3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4.2.1.4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4.2.2被取消报检资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处理决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报检员资格证》,且3年内不允许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4.2.3检验检疫机构应收缴有关《报检员证》和《报检员资格证》,无法收缴的应予以公告。
4.3异地报检管理
4.3.1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在注册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业务时,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应按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发现报检员有差错行为的,应予以记分。对达到暂停报检资格条件的由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发现有4.2.1所列行为、需吊销《报检员证》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及时通报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
4.4延期审核
4.4.1申请
4.4.1.1《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报检员应当在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被暂停报检资格的报检员,也应在规定期限前提出延期申请。
4.4.1.2《报检员证延期申请书》(见附件7)采用统一格式,由检验检疫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或由申请人在相关网站下载。
4.4.2审核
4.4.2.1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报检员日常报检工作记录进行审核。
4.4.2.2延期审核合格的,《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4.4.2.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期审核不合格:
4.4.2.3.1在本次审核周期内被暂停过报检资格的;
4.4.2.3.2在本次审核周期内未被暂停过报检资格,但累计记分达到18分或以上的;
4.4.2.3.3未在规定期限前提出延期申请的;
4.4.2.3.4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情节严重的。
4.4.2.4对延期审核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织报检业务培训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应组织一次补考。
4.4.2.4.1经考试合格的,《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4.4.2.4.2未按要求参加培训和考试或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延长《报检员证》有效期,其《报检员证》和《报检员资格证》同时失效。
4.4.2.5在《报检员证》有效期届满后仍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报检员证》和《报检员资格证》同时失效。
4.4.2.6对办理注销手续后申请重新注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原审核周期进行延期审核。
4.4.2.7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报检员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所有延期审核工作(包括相关培训和考试)。
4.4.2.8检验检疫机构应收回失效的《报检员证》和《报检员资格证》,无法收回的应予以公告。
5.附则
5.1对报检员因《报检员证》的遗失、损毁提出补发申请的,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应审核《报检员证补发申请表》(见附件8)和登报声明作废材料或损毁的证件。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补发。所补发《报检员证》编号和初次发证日期不变,原记分记录继续有效。
未补发《报检员证》前,报检员不得办理报检业务。
5.2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将报检员注册的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公示。
5.3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报检员管理档案,以备查询。
5.4本规范中所涉及的有关行政许可文书见《关于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国质检法[2004]275号)。
附件:1.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2.报检员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表
3.报检员证注销申请表
4.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5.记分事项与分值
6.报检员差错/违规行为记录单
7.报检员证延期申请书
8.报检员证补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