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国企业生产的核磁共振诊断设备(归入税则号HS9018),CT机和X光诊断仪等产品(归入税则号HS9022),在国内生产加工中使用的主要进口原材料与成品归入同一四位数税则号列项下,不符合其应适用的《规定》中判定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基本确定标准化的四位数级“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由于《规定》的附件《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未包括HS9018和HS9022项下的产品,因此也无法适用《规定》中的其他标准。
虽然《清单》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但是,修订的整体评估尚在进行中,目前无法立即启动修订程序。
海关总署关税司就此问题征求我司意见,建议将HS9018和HS9022项下产品作为特例,依据从价百分比标准审核该项产品的中国原产资格,对按照《规定》第六条公式计算从价百分比超过30%的签发中国原产地证书。待《清单》修订时,再将此项修改内容纳入其中。经研究,我司同意修改,请各局在一般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中按此标准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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