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对边境贸易的监管,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出台《边境贸易进口旧机床的检验监管工作程序(试行)》。
本程序适用于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管辖范围内,对边境贸易进口旧机床的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以到货检验为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为加强和规范边境贸易进口旧机床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使检验监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机械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及其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保证进口旧机床产品的安全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国家局53号令)。
二、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边境贸易进口旧机床的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以到货检验为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职责
(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机电处(以下简称省局机电处)负责全省进口旧机床的备案审核工作;
(二)进口旧机床入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未明确使用地的进口旧机床的备案初审和到货检验工作;
(三)进口旧机床使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旧机床的备案初审和到货检验工作;
(四) 对省局机电处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的进口旧机床,由省局机电处负责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按国家质检总局批示,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工作;
(五)省局机电处负责组织对不予确认或判为不合格的进口旧机床的实地复验工作;
(六) 进口旧机床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复验不合格的退货、销毁或移交等工作;
(七)省局机电处负责对进口旧机床销售、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进口旧机床备案申请
1、进口旧机床的收货人(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申请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2.1 基本材料
2.1.1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1.2 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1.3 拟进口旧机床清单(包括:名称、编码、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状态、价格、用途)(一式两份);
2.1.4 能反映进口旧机床主要特征和状况的全景彩色照片及功能简要说明;
2.1.5 备案申请人对设备验收的证明文件;
2.1.6备案申请人的自我声明(对安全、卫生、环保的承诺);
2.1.7检验检疫机构对已实施到货检验的旧机床所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
2.2 其他材料
2.2.1 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
2.2.2 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2.2.3 对于旧机床需分批发运或以散件形式入境的,要求备案申请人在到货检验时必须提供:分解部分的设备清单、主要部件功能的简要描述、设备发运时包装状况。
(二)进口旧机床备案审批
1、审核内容
1.1 备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1.2 进口旧机床与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符合性。
2、审批程序
2.1备案初审机构根据备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2受理备案申请后,备案初审机构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备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2.3审查合格后,备案初审机构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局机电处;
2.4省局机电处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决定。对于准予备案的,需由相关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由省局机电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对不予备案的,要说明理由;
2.5对准予备案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省局机电处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对不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省局机电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以下简称《免预检验证明书》);
2.6省局机电处要及时将准予备案的材料通过不同方式传递给备案初审机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3.1 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
3.2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危害经济安全的;
3.3不符合我国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的;
3.4 备案材料不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要求的;
3.5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 备案更改
备案申请人要求更改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做出备案结论的备案审核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5、备案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申请材料传递时间不包括在内)。
(三)装运前预检验
1、对签发《备案书》的进口旧机床,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2、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事先收集和掌握进口旧机床的用途、性能、检验技术规范等资料,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制订检验方案。
3、装运前预检验的内容包括:
3.1核查进口旧机床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等货物的实体状况是否与合同、协议、备案申请相符。
3.2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检验:
3.2.1 检查进口旧机床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3.2.2 检查进口旧机床在静止状态下防护装置安全性,机械部件的安全性;
3.2.3 视情况检查进口旧机床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3.2.4 检查进口旧机床是否附着、夹带泥土、油污、切削垃圾等。
4、完成装运前现场预检验后,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对进口旧机床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危害程度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对于检验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经采取技术措施可消除的,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要求进口旧机床的贸易关系人作出技术处理,并作出相应的承诺;对于检验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采取技术措施无法消除的,要告知贸易关系人该批旧机床不允许进入中国。
5、装运前预检验工作组应当在装运前预检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装运前预检验报告》并将《装运前预检验报告》(一正一副)、《备案书》(复印件)及有关检验原始记录,报送省局机电处审核。
6、经省局机电处审核符合装运前预检验规定程序的,予以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同时将《装运前预检验报告》、《装运前预检验证书》的复印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备查。
7、进口旧机床贸易关系人应当积极协助装运前预检验实施机构实施装运前预检验,配合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开展装运前预检验工作。
(四) 到货检验
1、到货检验原则上实施全数检验方式。对已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并检验合格的项目可实施符合性验证模式。
2、到货检验项目:
2.1检验进口旧机床的外观和包装状况是否存在外观缺陷、残损等;
2.2核查的进口旧机床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等实体状况是否与合同、协议、备案申请相符;
2.3检查进口旧机床卫生状况,有无附着、夹带危害环境卫生的异物;
2.4检查进口旧机床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5检查进口旧机床静止状态下防护装置的安全性,机械部件的安全性;对分批或以散件形式进口的要检查机械部件的完整性;
2.6检验进口旧机床的电器部分,如存在电器部分老化、运输过程中丢失、原有功能基本丧失等现象,原则上要求对电器部分进行更换;
2.7对装运前预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的验证。
3、对明确使用地的进口旧机床,入境口岸检验检机构实施到货查验,查验项目为上述到货检验项目中的前三项,经查验合格,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4、对未明确使用地的进口旧机床,入境口岸检验检机构必须对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安装、使用;对于检验不合格,可做技术处理的,贸易关系人必须向口岸检验检机构提交技术处理方案并做出书面承诺(一式两份),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查确认后,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情况通知单》,同时将技术处理方案、书面承诺、《检验情况通知单》一并报省局机电处;对于不予确认或判为不合格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机电处,由省局机电处派员实地复验。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由口岸检验检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责令贸易关系人退货、销毁或按有关规定移交海关处理。
5、进口旧机床经检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判为不合格:
5.1品名、数量、规格、制造年份与备案申请不符;
5.2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
五、监督管理
(一)备案初审机构负责通知备案申请人每季度末向备案初审机构提交一次关于进口旧机床销售、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初审机构将其报告上报省局机电处,省局机电处根据进口商的书面报告,负责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不同方式对其进口的旧机床销售、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其作出的承诺进行监查。
(二)对于不能按时提交销售、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不能履行承诺或进口旧机床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严重安全、卫生、环保事故的备案申请人,不再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