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办好北京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北京2008年奥运会),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北京2008年奥运会期间检验检疫工作要“安全监管、便利通关”的指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决定制订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工作方案,具体指导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坚持“高效、责任、服务”的政府工作原则,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绿色、科技、人文”的理念紧密结合,研究制订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简化通关手续,提高监管能力,加快通关速度,强化服务意识,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提供“安全监管、便利通关”的检验检疫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工作机制
(一)成立质检总局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工作领导小组。
由质检总局主管副局长任组长的质检总局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安排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工作。
质检总局通关司、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财务司以及北京、山东、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深圳检验检疫局为质检总局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具体承办和执行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应的检验检疫工作任务。
质检总局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工作领导办公室在通关司,负责统一联络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检验检疫工作,统筹安排处理奥运会检验检疫各项业务。
(二)相关检验检疫局成立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工作组。
北京、山东、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深圳检验检疫局成立主管副局长任组长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工作组,负责与地方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织部门沟通联系,了解掌握辖区内相关赛事活动情况,按照总局要求,统一部署和执行辖区内的赛事活动检验检疫工作。
各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工作组应指定一名联络员,务于2007年3月1日前将联络员姓名、部门、联系方式报质检总局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工作领导办公室。各联络员负责与质检总局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工作领导办公室联系,请示和汇报辖区内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检验检疫工作事项和进展情况。
三、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整体工作安排
(一)赛前检验检疫工作筹备。
1. 质检总局将组织编写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工作宣传手册,适时印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北京2008奥运会组织机构;同时,协助奥组委完成“第29届奥运会物资通关手册”检验检疫部分的编纂审核工作。
2. 质检总局统一负责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北京市政府的协调联络工作,视情况设立协调联络机制,建立专门的协调联络渠道,开展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交流与合作,并适时签署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合作备忘录。
3. 北京、山东、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深圳检验检疫局应根据本工作方案,尽快制订相应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和优惠政策实施方案,报质检总局批准后执行。
(二)赛时检验检疫工作安排。
1. 北京2008年奥运会举办期间,北京、山东、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深圳检验检疫局应当主动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主要赛事场馆和地点设立现场办公点,提供检验检疫现场服务,加强检验检疫现场监管,确保与奥运会相关的各项检验检疫工作运转高效、监管到位、方便快捷。
2. 北京2008年奥运会举办期间,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切实贯彻执行质检总局关于奥运会出入境物资、人员的便利措施和优惠政策,制订优先报检、快速查验、快速检疫处理、快速通关放行、赛后监管等工作制度,视情况设立专用窗口,明确对外联系的业务部门、人员和电话,通过优质、高效的检验检疫执法与服务,确保与奥运会相关的物资、人员出入境有序、通关顺畅。
(三)赛后检验检疫监管与总结。
北京2008年奥运会结束后,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认真总结检验检疫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应加强对辖区内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指导,切实做好奥运会进境物资的检验检疫后续监管工作。
(四)注重两地及国际合作,加强与规范对外宣传工作。
1. 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国家质检总局将加强对香港检验检疫工作的技术和人员支持,加强工作磋商与协调,保障奥运会马术项目在港顺利举行;北京、深圳检验检疫局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合作与交流。
2.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注重收集、整理往届奥运会检验检疫工作资料,为我提供有益借鉴;同时,按照质检总局下发的宣传手册,加强对相关部门、企业和出入境人员的宣传,确保各项检验检疫工作落实到位。
四、质检总局同意给予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检验检疫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一)北京2008年奥运会进出境物资方面。
1. 同意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设置专门的奥运会物资办理窗口,在受理报检、施检、出证等各检验检疫环节指定专人实施,采取一条龙服务。做到奥运物资随到随办。
2. 对进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如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另外的规定,可免于检验。
3.对于需办理进口旧机电备案和CCC认证的产品,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凭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的证明文件,办理进口旧机电备案手续和免予CCC认证临时进口手续。为加快本款所述产品的通关,各检验检疫机构可给予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的便利措施。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监管,确保其赛后出境;对赛后留用或销售需要办理CCC认证手续的产品,仍需办理CCC认证。
4. 对于直接进入奥运村的食品、动植物及产品(需检疫审批以及有禁令禁止进口的除外),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须凭国家质检总局转发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证明文件(动物源性食品还须附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兽医检疫/卫生证书)办理检验检疫放行手续;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放行手续;相应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监管,确保未使用和剩余部分在检疫控制下进行处理或退运出境。
5. 对于用于奥运会的入境器材(包括体育器材、转播设备、技术设备),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凭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证明文件,给予快速检验检疫的便利。
(二)北京2008年奥运会出入境人员方面。
1. 对参加2008年奥运会的奥运大家庭持证人员不要求填报入境检疫申明卡。
2. 对参加2008年奥运会的奥运大家庭持证人员中患有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性病等不会造成严重公共卫生危胁的传染病者准许入境,但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3. 2007年8月开始的奥运会前测试比赛阶段的卫生检疫措施参照上述两条执行。
(三)北京2008年奥运会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方面。
对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裁判员、记者团队以及应中国政府邀请参加奥运会的国际奥委会成员、其他国家和地区官员、持奥运大家庭身份注册卡的人员,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给予其携带物检验检疫便利,对主动上交的物品可进行收缴;未申报但经检查发现属于中国禁止携带进境物的,予以没收。
(四)北京2008年奥运会出入境人员携带伴侣动物方面。
1. 对奥运会出入境人员携带的导盲犬,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人员入境时提供的输出动物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狂犬病疫苗注射卡、导盲犬经专业训练的证明,经现场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并应加强监管,确保导盲犬随同该人员同时离境。
2. 对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裁判员以及应中国政府邀请参加奥运会的国际奥委会成员、其他国家和地区官员、持奥运大家庭身份注册卡的人员,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允许每人入境时携带1只伴侣犬或猫入境,凭入境时提供的输出动物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并应加强监管,确保伴侣动物随同该人员同时离境;对不能提供有效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伴侣动物,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限期退回或没收销毁处理。
(五)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收费方面。
为支持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国家质检总局将提出2008年北京奥运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减免方案,待报财政部、发改委同意后,另文下达。
(六)其他事项。
对北京2008年奥运会赛前、赛事、赛后阶段,发生的其他相关检验检疫的紧急问题,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在风险评估的前提下,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处理,并加强后续监管,并及时上报质检总局。
以上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统一执行;北京2008年奥运会期间的其他检验检疫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仍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承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检验检疫工作过程中,涉及的人员、机构、财务等问题,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与总局人事、财务部门联系沟通,提前做好相关部署和安排。
北京2008年奥运会期间,可能涉及的媒介生物检测、反恐工作、突发事件等,由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应对预案,并报质检总局备案。
(2006-12-31)